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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转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6 10:39 本文来源: 医务部

1.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可予以转院:

  (1)因本院专业、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为患者提供更好诊治服务的。

  (2)患者因交通、医疗保险支付或其他原因要求转院的。

  (3)需转专科医院治疗的精神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4)患者及其家属坚决要求转院的。

2.对于需要转院的患者,须经科内讨论后,由科主任决定是否转院。禁止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患者。

3.转院前须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若转院途中存在可能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患者死亡的因素,则应留院观察治疗,尽量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

4.转院前,经治医师应充分告知患方转院途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取得患方的同意及理解,签署相关文书。

5.如患者病情危重,不允许立即转院,而患方坚决要求转院的,则应详细说明病情及途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将谈话内容详细记载在病程录中;患方在自动出院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予以自动出院。

6.在患者转院前,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根据情况出具病情介绍交给患方。

7.危重患者转院时必须有医护人员陪同,转运救护车必须配备氧气、心电监护仪/血氧饱和度仪、急救药品、型号正确的呼吸皮囊、转运呼吸机等;且在转运过程中,维持静脉通道,按医嘱完成治疗,并做好必要的护理及记录工作。

8.护送的医护人员应向接收医院的医护人员详细交代患者病情、治疗及护理等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9.当外院患者转入本院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转出医院的主管医师与本院相关专科、急诊科联系,由专科医师、急诊科值班医师与对方通过电话共同评估患者是否适合转院。

  (2)转出医院负责患者转运期间的安全。

  (3)当转院过程中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到达医院后,须先送至急诊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相应专科进行治疗。

10.双向转诊患者参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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